剩余价值的本质和剩余价值的由来
2018-05-13 08: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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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余价值作为增加了的价值,只能是某一生产过程产生的价值比上一生产过程多产生的价值,而此一生产过程产生的价值多于此一生产过程投入的价值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

       剩余价值是生产出来的,并通过商品交换这一生产的最后过程来实现的。

       商品交换不会使商品的产量增加,只会使增加了的商品实现交换。商品产量的增加只能是某一阶段的商品产量比上一阶段的商品产量有所增加,商品价值的增加当然也是如此,某一商品生产者只能以一定的投入换得他人更多的产出,或者以更多的投入创造更多的产出,而不可能创造比投入更多的产出,所谓"扣除成本后的剩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扣除部分成本后的剩余、扣除部分产出后的剩余和扣除积累后的剩余才是可能的。换言之,此一生产过程的产出高于此一生产过程的成本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因此,在货币交换条件下,如果卖者一方以高于成本10/100的价格卖出商品从而为自己制定了增产10/100的目标,那么,买者一方必须用买得的商品生产出高于对方成本10/100的商品后,再将这些商品以对方的卖出价格反卖给对方,对方才能实现产值增加10/100的目的,其商品的价值和价格才成为现实的价值和价格。换言之,根据守恒定律,产出不可能大于或小于投入,当某一商品生产者以高于成本价格出卖商品时,并不说明其产出大于投入从而获得利润,而只是说明卖方下一生产过程应该增加的生产条件(利润)要由买方提供。

       可见,交换双方交替提供增值原理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增值的基本原理,即是获得利润的基本原理,所谓剩余价值不可能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进行不平等商品交换的结果,利润也不可能是收入减去成本后的收益,更不可能是劳动力创造出了比自身的价值更大的价值,不可能是所谓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因为交换前和交换后的任何生产条件都不可能是商品,不但正在使用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不可能正在被卖出,消耗在产品中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也不可能独立被卖出,并且,工人在某一完整的生产过程中付出了生产自己生活条件的必要劳动后,还必须继续付出生产下次生活资料所需的生产资料的必要劳动,否则就不能继续获得生活资料,就是说,工人为获得生活资料而付出的劳动和为创造生产资料而付出的劳动都是工人的必要劳动,因此,所谓相对于工人的必要劳动的“工人的剩余劳动”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不能因为工人的必要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委托给资本家占有就认为存在剩余劳动。由此可见,传统的马经和西方经济学关于劳动力是商品的理论、利润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都是根本错误的。

       既然私有制是社会对劳动人民个人的生产责任的委托,委托者又是全体社会劳动成员,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就不可能存在高与低、善与恶、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关系,委托者更不可能是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所以,无产阶级、资产阶级根本不可能存在。

       既然资本家和工人都是受社会委托的劳动分工主体,那么,资本家和工人的劳动就是受社会全体劳动成员的委托、根据工人和资本家认可的劳动合作协议而进行,因而只是共同委托劳动制,根本不可能存在资本家雇佣工人和工人雇佣资本家的问题,不可能存在雇佣劳动制。

       最后,既然交换过程之前和交换过程之后的任何生产条件都不可能是商品,既然剩余价值(增值)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交换出来的,即不是买卖出来的,任一商品生产者获得的剩余价值又是通过卖给其它商品生产者来实现的,那就可以确定: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任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增值所必须增加的投资都不可能是买来的,换言之,商品价值的增加源于生产过程中的非商品价值的增加。

       传统的马经和西经之所以犯着共同的错误,是因为传统的马经和西经都不懂得私有制的本质,都不可能知道私有制作为生产关系,是社会对劳动人民个人的生产经营责任的委托制,而不可能是剥削制,资本家和工人一样,都是受社会委托的劳动分工主体,任一企业的资本家和工人之间都不可能是商品交换关系,工人的劳动力不可能成为商品,某一企业的资本家和工人只能与另企业的资本家和工人发生商品交换关系。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价值分配是同一企业的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对本企业生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不是同一企业的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进行价值交换。所以,剩余价值的产生不可能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结果,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是包括资本家和工人在内的社会整体对资本家的生产经营责任的委托,是资本家实现其经营责任的必要。所以,不能因为剩余价值不是资本家自己创造却归资本家占有就认为资本家是剥削者,这正象政府占有的税收不可能是政府自身生产的,而政府对税收的占有却是政府实施其受社会委托的社会责任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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