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私有制是社会对劳动者个人的生产责任的委托?
2020-03-23 10:33:56
  • 0
  • 0
  • 1
  • 0

       委托是某主体为实现某一价值目标而将属于自己的、实现此价值目标的条件提供给能够运用此条件的另主体占有和支配、从而实现提供者的价值目标的认可性行为。

       根据当代辩证唯物主义整体科学关于部分属于整体原理、整体自我决定原理、整体决定部分原理和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可知:

       1,任何社会形态都是由个体组成的整体,任何社会形态都必有自己的生产条件,必以一定的社会方式占有和支配自己的生产条件(包括自然占有制和所有制)来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

       2,社会只能自己占有自己的生产条件,不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只能是社会占有自身生产条件的社会方式,都是社会占有自身生产条件的主体形式,其占有的对象都只能是社会整体自身的、社会整体所能提供的生产条件。

       3,私有制,即社会的生产条件由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个人及其自主联合体占有制,只是社会整体占有自身生产条件的方式之一,就象人的胃占有血液就是人占有自身血液的一种方式一样。

       所以,私有制的本质是社会整体为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而将实现自身价值目标的条件提供给能够运用这些条件的社会个体(劳动者个人及其自主联合体)占有和支配的规定、允许和认可;是劳动个体实现自身利益和社会生产责任的社会方式;是社会整体对劳动者个人及其自主联合体的生产责任的委托。又因为作为委托者的社会整体是由社会中的全体劳动者所构成,而委托者不可能无产,所以,根本不可能存在无产者与有产者的区别,也不可能存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

       社会对劳动人民个人及其自主联合体占有和支配社会生产条件责任的委托,通过社会公权对个体占有和支配部分生产条件的规定、允许和认可、个体劳动收入用于生产、社会生产活动中各种形式的赠予、借贷、继承、资源组织、产品交换和根据随机性与预定性协议等方式进行的生产协作行为来实现,私有制是社会对劳动者私人及其自主联合体的生产责任的委托这一本质的客观存在,以及根本不可能存在无产者与有产者的区别、不可能存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这一客观事实,与社会及其中的任何主体在主观上是否认识到、是否承认和是否情愿完全无关。

       历史上和现实中担当资本家这一责任主体的具体的自然人对工人的欺压、侵犯,并不能否定私有制是社会对劳动人民个人的生产责任的委托这一本质,因为欺压、侵犯行为不是资本家这一责任主体的行为,而是担当资本家这一责任主体的自然人的可能的异化行为。所以,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奴隶主、地主和资本家这样的私有者群体是自私自利、欺压、剥削劳动人民的剥削阶级的观念,根本都是历史性的错误观念。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